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国有资产分层级报废处置工作,统一办理标准、明晰办理环节、提升服务质效,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通用资产报废处置办理业务流程
(一)原件资料提交
1.市级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来函发文时间与送达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须阐述清楚申请处置资产品类、数量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2份)
2.市财政局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2份)
3.经市财政局审签通过的《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2份)
4.市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申请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下级单位的,需附本单位研究本次资产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处置请示文件。
5.《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交接单》。(4份,其中:1份交综合科,3份留国有资产管理科)
(二)业务办理程序
1.资料初审:申请单位提交全套资料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初审后,1套交综合科,1套留国有资产管理科。
2.集体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科梳理汇总材料,提请中心党组会议审议。
3.残值评估: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产残值评估或技术鉴定,出具评估报告或鉴定文件。
4.公开处置:评估报告出具后,国有资产管理科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挂牌拍卖处置。
5.结果反馈:处置工作办结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正式去函向申请单位一级主管部门反馈处置结果。
6.资产销账:申请单位收到反馈处置结果函后到国有资产管理科领取签章完备的《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交接单》,对接市财政局完成处置收益上缴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
二、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下通用资产报废处置办理业务流程
(一)原件资料提交
1.一级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来函发文时间与送达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须阐述清楚申请处置资产品类、数量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2份)
2.经市财政局审签通过的《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2份)
3.一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2份)
4.二级单位向一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处置请示文件。(2份)
5.申请单位研究本次资产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2份)
6.《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交接单》。{4份,其中:1份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综合科(以下简称综合科),3份留国有资产管理科}
(二)业务办理程序
1.资料初审:申请单位提交全套资料至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初审后,1套交综合科,1套留国有资产管理科。
2.集体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科梳理汇总材料,提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3.回收处置: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科委托业务单位开展集中回收处置。
4.费用核定:回收处置单位核实并确认处置应缴金额,申请单位根据处置应缴金额出具《非税缴款书》。
5.收益上缴:回收处置单位凭申请单位出具的《非税缴款书》将处置款项全额上缴至财政非税账户,并同步将处置相关资料反馈至国有资产管理科及申请单位。
6.结果反馈:处置工作办结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正式去函向申请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反馈处置结果。
7.资产销账:申请单位收到回收单位提交的处置资料后,到国有资产管理科领取签章完备的《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交接单》,并对接市财政局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
三、业务办理时限
1.国有资产管理科自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之日起: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通用资产报废处置2个月内办结;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下通用资产报废处置1个月内办结。
2.申请单位自收到缴款回单后5个工作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科领取签章完备的《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交接单》;10个工作日内对接市财政局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
四、相关情况说明
本流程适用于鄂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分层级通用资产报废处置相关业务流程,由鄂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规定以及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附:1.《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鄂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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