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统一标识 明确规定 着力加大公车管理力度

日期:2017-05-11

    近日,鄂州市公车改革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鄂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车改〔2017〕4号)文件,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等)以及中央、省级垂管部门公车改革完成后保留的应急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休干用车及其他车辆,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全市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已喷涂标识的,保持原标识不变,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尚未喷涂标识的其他公务用车,按照“应涂尽涂、不留死角”的原则,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所在地区公车违规问题专用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公车办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公职人员及司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酒后驾驶公车;严禁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严禁用公车培训驾驶技能;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小区等非指定停放地点;严禁用公车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用公车旅游;严禁将公车外借个人;严禁污染、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区、开发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拒不喷涂公车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以及被群众举报公车私用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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