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公车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各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充分保障应急工作用车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应急公务用车使用原则和范围
应急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古楼、凤凰、西山3个街道办事处)之外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一)防汛抗洪抢险、突发安全事故、重点时段维稳值守、秋冬森林防火等重要应急工作;
(二)参加市委、市政府召集的临时性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三)前往市会议中心参加会议;
(四)参加各类集中调研以及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
(五)送取机要文件、大额资金和大宗物资;
(六)基层精准扶贫和共建等集体性活动;
(七)单位集体组织慰问、探望离退休老干部活动;
(八)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除上述情况外,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安排使用应急公务用车;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公务活动安排使用应急公务用车,用车人不得再领取出差交通费用。
此规定从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原车改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规定内容为准。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全市各级综合执法应急用车平台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不得将平台核定车辆分散至各单位使用,做到随用随派。要严格规范公务用车使用流程,用车必须做到“四签”,即:分管领导签字、管理人员签字、出车司机签字、用车人签字。完善全市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通过北斗卫星车载终端设备,利用信息网络、手机APP对公车实行科学调度,全天候24小时轨迹监控,提升公车使用监管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保留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
各地区(部门)要切实加强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不得固定或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各类保留公务用车,并做好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台账。要依据市车改办有关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区(部门)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对公车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管,既要全力保障急难险重任务的用车需求,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使用保留车辆。对发现的公车使用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公车主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
鄂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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