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产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向。山西、湖南、河南、福建、海南等地机关事务部门均出台了相关制度,实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剂利用。2021年国有企业改革中,我省同步启动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明确将省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省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统一由省机关事务局集中管理。2022年7月,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出台《办法》,建立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为落实工作方案要求,2022年8月起,我局组建专班对省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并于今年6月全面启动权属统一登记。在清查和登记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的工作还存在资产管理职能有待理顺、资产统筹调剂利用质效不高、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面临阻力等问题,通过出台《办法》理顺职能、明确要求、提升效能显得十分迫切且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23年以来,省机关事务局先后赴福建、上海、广东、海南等地调研学习,依据改革总体要求、工作方案和有关制度,起草形成《办法》初稿,并征求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交易(采购)中心、省税务局等7个部门意见,均回复无修改意见。2024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后,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协商一致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覆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全生命周期。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办法》将省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含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和土地资产(统称不动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依据有关管理制度,分别明确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级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同时,按照“分类分级、权责一致”的原则,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情况、行业及用途的不动产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管理要求。针对当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统筹不够、质效不高”的问题,强化资产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事项的集中统一管理要求。明确除委托管理情形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至省机关事务局名下。不动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省机关事务局可以将不动产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不动产的处置,应在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审批程序。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提升资产使用质效”为目标,对资产配置、使用、维修、处置中具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进行规范明确。审批权限的设置注重规范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既坚持依法依规、集中规范,又突出高效协同、放管结合,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对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动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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