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日期:2021-05-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加强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收费的使用情况; 

  (六)政策咨询解答情况,接受监督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因政府信息未按规定公开,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对中心系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被考核单位按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考核结合中心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将考核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中,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并责令其纠正。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一条  中心机关处室、中心属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公开相关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准确、不真实提供相关内容的;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违反法定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时限、方式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五)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它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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