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公共机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日期:2015-02-02

为贯彻落实《鄂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带头示范作用,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绿色、生态、低碳发展,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确定重点用能建筑、高能耗建筑、标杆建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到2015年末,全市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4万平方米;完成10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纳入省级监控平台。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开展能耗统计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保证用能数据统计准确完善。2015年底前,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有条件分户改造的,要按单位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保证用能数据统计准确。

2、依据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统计数据,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维护。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时对部分能耗高的单位进行专项调查,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效率。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1、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耗能量大的空调、电梯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2、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包括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为节能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逐步更换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三)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和示范。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2、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和示范,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3、新建、改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公共机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类利用。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公共机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严格公共机构建筑拆除管理,建立公共机构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应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联合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公共机构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旧节能灯、废铅酸(锂)电池和废弃办公电子电器资产的回收利用和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把开展公共机构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将发展公共机构绿色建筑摆上重要位置,抓紧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建立和完善推进公共机构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和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扎实推进公共机构绿色建筑发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根据《鄂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将公共机构节能绿色建筑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市政府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严格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全市公共机构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

(三)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基金”,加大对公共机构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公共机构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等项目的实施。

(四)开展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公共机构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机关干部职工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主办单位:鄂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北路20号;联系人:程晶照;联系方式:027-60830165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214号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