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公安局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警务用车辆节能管理

日期:2008-10-0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节能工作会议精神,鄂州市公安局党组十分重视,把节能工作放在首位,采取警务用车定编制、公务用车报告制等具体措施,切实加强警务用车的管理,取得较好的效果。8月份以来减少直接费用支出6万元。
  一、警务用车定编制。依据公安部各警种车辆配备标准,重新制定了《鄂州市公安局车辆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机动车辆数,超编车辆一律收回,并通过内部调剂的方法,对部分单位在用使用年限较长、费用较高的车辆进行调换;同时采取裁减机关,充实基层的办法,将部分裁减下来的车辆充实到基层单位,增加一线警务用车,8月份以来共裁减车辆9辆。为了杜绝出一裁减、膨胀、再裁减、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明确了审批程序,凡车辆更新、报废、超标准购车、超编配车,一律由局纪委审核、督察监督、局党组审批、行政财务科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公务用车报告制。各部门所有车辆实行市局和车主单位共同管理,市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其车辆进行调剂使用;同时建立用车报告制度,市内及临近地区因工作需要用车,由车主单位领导审批,外出省办案由分管局长审批;无论因公私用车,都要填派车单,派车单注明使用人、事由、目的地、使用时间。
  三、节假日集中停放制。节假日车辆全部实行集中停放,因公或因私需要使用车辆的,经领导批准后,持派车单到车辆集中停放点,由保安人员对出车时间和返回时间,以及公里起始数其进行登记。超时使用车辆的一律视为私用,按标准缴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私人用车收费制。严格控制公车私用,未经批准不得将车开回家,严禁将车借给非本局人员使用,民警因办理婚事、丧事及家属、子女上学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一律按每公里0.5元实行收费制;民警及家属、子女等直系亲属因重病急诊、住院等用车,经领导批准可免收费。
  五、集中停放督察制。节假日和双休日实行市局集中停放,停车点由保安人员负责管理。为保证车辆的集中停放,成立了由纪检、督查、行政财务科等部门组成的车辆管理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车辆停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不定时检查,并每周一对上周车辆督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小结一次。
  六、车辆费用定额制。为了充分提高车辆的效用能力,降低消耗,鄂州市公安局引入成本核算理念,对车辆燃油、修理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单车核算、按月分解、按季结算的办法,将全局警备用车分办案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三个不同层次,分别制定不同的经费保障标准,确保一线办案单位费用需要。
  七、燃油修理定点制。严格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车辆管理小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质优价廉的办法,选定燃油供应单位和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坚持每月从服务态度、燃修质量、企业诚信等方面对供应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其供应单位,确保了车辆的正常运转。
  八、责任追究倒查制。保证安全,降低消费,提高使用率是警务车辆管理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建立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违反“五条禁令”、无证驾驶、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车交给非本局人员驾驶而发生事故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制,并按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领导及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九、执行制度奖惩制。制定了车辆管理奖惩机制,每月由车辆管理小组对当月车辆按照行车安全、费用控制、停点停放、集中管理等四个方面分警种进行综合考评,对执行制度较好的前五名进行奖励,责令后三名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并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同时对违反车辆管理制度规定一次者,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交通补助费;违反二次者,予以行政告诫,扣发二月的交通费;违反三次者,是职工的予以辞退,是民警的定为不称职公务员,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选先进。

                              (市公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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