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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14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条件、职责分工、程序和审批权限,省机关事务局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起草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2018年8月,我省制定出台《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对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方式和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因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单位多等原因,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还存在分工不明确、程序不清晰的问题,急需在系统梳理现行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
  2022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机关事务局组建专班开展《实施细则》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对标对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充分体现在《实施细则》中。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和我省办公用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为基础,借鉴其他省做法,注重细化深化,确保不走样、不跑调。三是坚持联系实际。深入分析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总体情况和使用现状,科学研判今后一个时期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工作形势,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协商沟通,以落地实施为出发点明确职责、优化流程。
  《实施细则》起草完成后,我局先后征求了多家省直有关单位意见,结合意见征求情况进行了修订完善,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是“六个明确”:
  (一)明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原则。按照“依法合规、安全规范,集中统一、分类分级,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办公用房处置利用。
  (二)明确处置利用的方式和情形。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六种方式,包括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并规定优先采取调剂使用方式。提出因六种情形之一导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利用,并强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办公用房不得处置。
  (三)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使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省机关事务局履行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处置利用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履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使用单位履行使用管理和处置利用申请职责。
  (四)明确处置利用工作程序。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处置利用、上缴收入、财务处理”六个程序开展处置利用工作。
  (五)明确审批权限。对办公用房六种处置利用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工作中对应操作实施。审批权限的确定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体现“放管服”要求,突出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六)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对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对处置利用中发生的十种情形,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解读联系人:鄂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60830624

   
   
   
                           
关联文件:
             

1、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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